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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价管理办法
(城农办[2019]141号)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有效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规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规划的指导意见》。评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型号定义)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农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经营规模适中,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示范作用显着的家庭农场。驱动效果。 额定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价原则)
示范点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审查时间)
示范点每年评估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开始评估。
第五条(示范标准)
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合法注册
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正常经营2年以上,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体系管理,并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办公设施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齐全,标准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志。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
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在墙上公布。
(四)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并在银行设立基本结算账户。
(五)适宜的经营规模
经营区域(规模)符合以下标准:
粮油产业,规模100亩以上(含粮食、经济大院);
蔬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果业农场级别评估,规模50亩以上;
茶蚕业,规模100多亩;
食用菌,规模超过100万袋;
其他经济作物,规模在50亩以上;
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奶)牛;
肉羊,年出栏300多头;
肉禽、兔,年出栏1万余只;
蛋鸡,年存栏量10000只以上;
中丰,年库存50箱以上;
意大利蜜蜂,年库存200多箱;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特色养殖,年产值5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综合门类,年产值50万元以上。
(六)开发实力雄厚
1.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2、生产基地采用喷(滴)灌设施、大棚、农机具、物联网管理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
3、家庭人均收入比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15%以上。
(七)产业优势突出
1.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的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2.实施“农业+”行动,发展采摘、农教、休闲、健康等新产业新业态。
(八)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
1、经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创造并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2、无污染环境、毁坏耕地等情况,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3.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具有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测记录。
(九)良好的社会信誉。
1、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土地出让金和职工工资无拖欠情况。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审程序)
示范点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申请
家庭农场自愿按照示范农场的标准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建议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家庭农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检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考核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农场级别评估,对申请材料逐一审核按照示范农场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 抽查并提出示范点清单。
(四)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提出的示范点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及命名
示范点名单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批准,发文公布命名。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请示范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营业场所、悬挂养殖场识别标志、各类制度挂证;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者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六)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耕地、不偷漏税、不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职工工资的承诺书;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与追溯平台管理的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示范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选定的示范农场进行监测。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取消展示资格。
第九条(评估申请)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财政支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和资金,将在市级示范农场优先推荐或安排。
第十条
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已通过考核的,取消示范农场资格,未通过考核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申报。 4年内再次。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原《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成农办[2014]73号)同时废止。
过往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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